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家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遠建設有限公司、合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65,117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0,5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未補繳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