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琳玲
送達代收人 劉安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岱妮蠶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5,38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上訴人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提起上訴應暫免徵收3分之2,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5,895元(計算式:17,686-17,686×2/3=5,89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