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2號
原 告 大豐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美芳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律師
被 告 旺樹園國際觀光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江宜
被 告 梅花湖休閒旅館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秀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3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就本件羅東地政事務所109年8月11日複丈成果圖B、C、D部分,與110年8月10日複丈成果圖N-1、N-2、N--3、N-6、N-9、I-2及J-1部分是否有重複標示,及採取何者為準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