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旺樹園國際觀光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江宜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梅花湖休閒旅館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秀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豐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更一字第26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52萬7,082元確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萬5,39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