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正連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叔宏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萬4,7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