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809號
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柏明希
債 務 人 信州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信州通運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三重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乙紙附卷可稽,是其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