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瑩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219,0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7,2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