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宗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368,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