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0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合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王心瑜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立勤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8,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75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6,543元外,尚應補繳28,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