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蘇宗焜
劉念慈
被 告 讓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90,0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需記載生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等年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