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聯大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俊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炳南等間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自行填載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1,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