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林明寬即龍翔工業社
被 告 東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6,0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