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鐘亞庭
訴訟代理人 黃智謙律師
被 告 時光之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芳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24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