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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63號
原      告  獨傲國際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湧   
被      告  哲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後視為起訴。而本件係原告依兩造所簽訂之行銷合作備忘錄請求因商品合作行銷之商品佣金及銷售紅利,而依上述行銷合作備忘錄第4條約定,契約如經涉訟,雙方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備忘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司促卷第7頁)。是依前述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