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晉城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淵源
訴訟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暨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4,822,26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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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27+459.92+18.93=531.12 | | |
| 530.30+72.42+1,774.19+1,000+78.32+203.73+21.61+33.61=3,714.18 | | |
| 101.66+13.43+0.38+127.34+53.29+80.91+42.83+380.95+121.07+0.83=922.69 | | |
| 857.37+561.83+77.43+4.68+9.01=1,510.3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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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價額總計:98,523元+95,602元+3,305,620元+821,194元+271,858元+229,469元=4,822,266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