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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百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鴻明 
訴訟代理人  李美惠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商壬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百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11月15日
30,2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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