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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833號
債  權  人  曼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見宗 
債  務  人  廣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奕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以宜院深111司促辰字第2833號函請於文到五日內補正,該函已於111年6月22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