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鈦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吉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