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鋒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俊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2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75,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張文愷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