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台灣東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蓑原順一
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敬鈞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7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