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京冠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游秀緞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畇蓮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