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高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