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游鈞富
凱崴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信德
上列原告游鈞富、凱崴不動產有限公司與被告許慶宗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6,000元(計算式:100萬元+326,000元=1,3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