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令旗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令旗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原告與被告宜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核徵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