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游佳子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被 告 麗翔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游玉緒
被 告 游新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時之股東權益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萬2992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859號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