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棟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愛珠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鐘麗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25,713元,應繳裁判費179,464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8,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