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鋒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俊益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萬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5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