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百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光
訴訟代理人 陳展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縣政府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807,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2,2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