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初應國際體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哲一
上列原告初應國際體育有限公司與被告彭奕達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1,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