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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慶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俊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高慶堂對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揆諸上開法條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