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9號
原 告 初應國際體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哲一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蔡瑜軒律師
上列原告初應國際體育有限公司與被告彭奕達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1年5月23日以民事追加起訴狀變更追加,屬擴張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後為新臺幣(下同)1,391,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9,800元,尚應補繳5,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