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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9號
原      告  鈺永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晟光 
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律師
被      告  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邱灘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