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9號
原 告 鈺永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晟光
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律師
被 告 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邱灘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