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陳建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36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富嵿水泥製品企業有限公司吳俊賢
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
空白
111年1月7日
47,2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