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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伍紹元 
代  理  人  黃晨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

1
1000

2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

1
1000

3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000-0

1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