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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陳豪仁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全兵衛餐飲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羅東分行
陳豪仁
111年1月10日
22,000元
HV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