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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安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薌 

代  理  人  劉吉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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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除字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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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佳恩營造實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 宜蘭分行
安芯實業有限公司
民國111年3月18日
68,473元
G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