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黃永霖
訴訟代理人 簡心緹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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