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宇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仁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