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全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幸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