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7號
原 告 豪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高巧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芯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