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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094號
債  權  人  天際線綠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堂袗 


債  務  人  興廣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豐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天際線綠能開發有限公司主張新臺幣4,511,622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興廣豐科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缺少釋明資料,並缺少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