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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債  務  人  戴榮妹  
代  理  人  林育鴻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陳羿霖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乙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後,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有價價之財產僅有不動產(詳卷內債務人資產表)。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自有應予變價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處分草案予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經斟酌有陳報之債權人意見及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終止)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件:
    債務人戴榮妹清算財團處分方案
編號
財產名稱
明細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建物
宜蘭縣○○鄉○○段00○號建物(權利範圍:7分之1)
840,000元
囑託本院民事執行處溫股(112年度司執字第18056號)拍賣
2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460,000元
同上
3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7分之1)
523,886元
茲因設定有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60萬元,故僅依公告現值進行第一次拍賣,如未拍定亦無債權人到現場聲明承受,即不再拍賣,交由抵押權人處理。
4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35分之3)
122,743元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