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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黃聰明 




相  對  人  泉鄉風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辦理。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此有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可資參照,換言之,本票未載付款地但有載發票地者,應以發票地所屬法院為其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票付款地為新北市中和區,依前揭說明,自應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仟元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