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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志溢 
相  對  人  笙暘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聰賢 

相對人      陳錦鴻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275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3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債券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3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券並以111年度存字第27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債券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