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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美禾動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雅潔 
相  對  人  曼寧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子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3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及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假扣押,經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30號裁定在案,惟聲請人迄今仍未收受相對人之起訴狀繕本,爰聲請限期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逾期逕予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就假扣押所涉之請求,業經相對人起訴並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71號受理在案,其請求之原因事實與原聲請保全之原因事實相符,此有相對人之起訴狀影本附卷可證。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及撤銷假扣押即屬依法未合,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