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金賜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儀
原 告 張王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忻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2,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