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曼寧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禾動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