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A男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B男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B男之父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B男之母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7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改判被上訴人再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4萬9,453元(計算式:上訴人請求金額73萬2,833元-原審判決金額8萬3,380元=64萬9,453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