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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游本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誼昇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碧霞
台灣企銀羅東分行
空白
111年6月30日
13,200元
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