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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千宜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碧蓮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啓元食品行蘇黃鈺
彰化商業銀行宜蘭分行
千宜海產有限公司石碧蓮
111年12月31日
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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